日前,有网友在微博等平台发帖称,自己购买小米SU7五天后就被自己的新能源汽车公司解雇,没有得到任何补偿,认为自己陷入了职​​场陷阱。 据悉,该网友就职于吉悦汽车。 一时间,“吉悦汽车员工购买小米SU7后被解雇”的相关词条登上了微博热搜。

4月17日,吉悦汽车法务部官方微博澄清,员工姚某某被解雇并非因为购买“XXX汽车”,而是因为他在公司用户开发部门负责社交媒体运营。 工作期间,工作人员利用个人身份对竞品进行全程社交媒体运营和长期宣传,且仅宣传与某米车辆相关的内容。 与此同时,还出现了很多无故缺勤的情况。 截至目前,涉案人员姚某某尚未更新回应。

与当前的“交通码”小米汽车有关,吉悦汽车也在这次负面舆论中获得了广泛关注。 但公众关注的更多是姚某某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季悦所说的违规行为,以及对他的开除是否合理。

对此,有法人表示,吉悦汽车以姚某某违反竞业限制(竞业限制)义务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存在违法解除的风险。 但如果该行为属于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严重违纪行为,吉悦汽车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将合法。

截至4月18日,南都湾财经报记者观察发现,该平台上仍存有姚某某的相关微博内容。 为了解该事件的最新进展,万财社记者近日向吉悦汽车发出询问。 但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对方回应。

员工买小米SU7被解雇?

吉月:上班时间竞品多次公告,旷工提车

4月15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声称自己购买小米SU7五天后就被新能源汽车公司解雇,没有得到任何补偿,认为自己陷入了职​​场陷阱。 据悉,该网友是吉悦汽车的员工。

4月16日,该网友公开了他与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录音。 人力资源部明确提到,该网友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包括在任职期间参与小米汽车发布会、发布竞品相关信息等。 因此,公司拟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

4月17日,吉悦汽车法务部发布声明称,近日网上有报道称,吉悦汽车因购买某米车而解雇员工姚某某,与事实不符。 吉悦汽车并没有因为姚某某收购米汽车而解雇他。

吉悦汽车指出,首先,姚某某作为负责社交媒体/私域运营的用户开发部工作人员,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以个人名义在微博、哔哩哔哩、小红书、抖音、抖音上开展工作。 2024年初,在多个社交媒体平台注册同名账号,包括Chedi、视频账号等,继续为某小米品牌运营汽车爱好者群体。 他们会长期发布和发布与某些小米品牌机型相关的内容,已经具备了自媒体属性。 岗位职责直接冲突,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竞业限制义务。

其次,根据姚某某上述社交媒体账号的时间戳,其宣传行为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多次发生,即姚某某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上述与公司事务无关的事项,且明显违反其岗位职责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公司记录还显示,姚某某还多次无故旷工。 尤其是,姚某某于4月3日旷工前往北京参加某米车提车仪式,并以“雷先生给我开门”为借口。 该话题在上述社交媒体平台上传播,并被多家媒体公开报道。

南都湾财经报记者注意到,4月3日周三10时31分,该网友在微博发帖,透露自己出席了小米汽车首批车主交付仪式,并与雷军合影。 4月8日星期一9点30分,该网友发布了一段视频《分享小米SU7必买配件》。

吉悦汽车认为,姚某某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和制度。 公司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合法合理。

此外,吉悦汽车还指出,姚某某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利用“大姚托克”账号在多个社交媒体平台发布“因为买了某米车公司而解雇我”等信息,并积极联系各方。 各类媒体账号泛滥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对外形象和声誉。 公司已取得证据并保留进一步调查的权利。

被解雇合理吗?

律师:这要看具体情况

从法律角度看,如果当事人姚某某在工作时间内发布竞业品牌的相关宣传内容,是否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接受南都万财社记者采访的多位律师认为,吉悦汽车以姚某某违反竞业限制(限制竞争)义务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存在违法解除的风险。 但如果该行为符合公司规章制度或相关合同有明确限制,吉悦汽车解除姚某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广东盛邦律师事务所代晓红律师、李迎新律师分析,本次事件需要根据双方是否有相关约定以及员工留言的内容、时间、性质等因素进行讨论。 如果员工纯粹因个人爱好在非工作时间在个人社交账号上发布相关信息,且发布的内容也基于个人爱好或个人生活记录,公司可据此违法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原因。 劳动关系。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陈元律师也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或保密协议。 用人单位同意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每月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 从字面解释来看,竞业限制协议主要是限制离职员工的再就业活动。 对于劳动者在职期间是否具有竞业限制义务存在争议。

陈元律师还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行为的具体表现是,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到与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的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开办同业竞争企业。自己从事生产或经营业务。 类似的产品和从事类似的业务。 姚某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需要根据其职务性质和工作内容确定; 姚某在工作时间发布竞品品牌相关促销内容,并不构成为小米汽车提供劳务,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自行开办类似业务也需要进一步考虑。

不过,接受采访的律师一致认为,如果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或者双方有明确的合同规定,那么当员工违反协议时,公司有权按照协议解雇员工双方之间。

戴晓红、李迎新律师指出,如果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竞业限制协议等公司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不得从事此类行为涉嫌推销竞品的,则该员工发布竞品内容的行为对于涉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行为,公司有权按照双方的约定解雇该员工。

其次,还需要考虑员工发布内容的时间以及内容本身。 如果员工在工作时间发布该内容,则更有可能涉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如果员工此时发布明显含有宣传竞品文字的内容,确实涉嫌违反职业道德限制。 为了防止权利受到侵犯、造成损害,公司也有权予以制止。

陈元律师还认为,如果姚某某作为吉悦汽车员工,确实在工作时间发布竞品品牌相关宣传内容,即从事与其工作无关的内容,吉悦汽车有权遵守规章制度或双方同意对其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若该行为构成严重违纪行为,吉岳汽车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据接受采访的律师介绍,常见的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包括:

1、员工直接在竞争性单位工作。 即员工与竞争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成为竞争单位的员工。 这是员工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常见情况;

2、员工以股东身份直接设立竞业公司或者委托他人以受托持股或者其他合作方式设立竞业公司;

3、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怂恿、商议设立竞业公司;

4、员工在公开场合贬低公司产品,例如在个人社交账号上发表相关言论;

5、员工诽谤公司产品或与竞品比较,损害公司利益。 例如参加评测项目或制作评测视频;

6、员工向竞争公司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如客户名单、专利设计等信息,无论是否从中受益,均可能被视为解除劳动合同;

7、利用公司资源或公司视频账号发布竞品相关宣传内容,如利用公司投资或合作投资社交账号转发竞品宣传视频。

戴晓红、李迎新律师再次提醒,个人发布竞品相关信息是否会被视为能够解除劳动关系,仍需根据劳动者本人的岗位、工作内容、劳动合同及其他情况来判断。条款和规则。

采访撰稿:南都湾财经报记者 陈静安